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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我对2021年一号文件“在农民合作社内开展信用合作”解读(八)
发布时间:2021/5/18
 编者按

本人李昌平,乡建院创始人。十多年来领导乡建院一百多号同志在全国各地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数百个乡村开展“以村社内置合作金融为切入点的系统性乡村建设”,探索激活内生动力、四两拨千斤的乡村振兴之法,创造了很多经典案例,如河南信阳郝堂村、湖北武汉江夏小朱湾、湖北鄂州张远村、山西岢岚宋家沟、山东微山湖杨村、广东珠海石龙村、内蒙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等等。

 

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是对“以村社内置合作金融为切入的系统乡村建设”的肯定。本人认为“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才是2021年一号文件的真正亮点。

为什么村社内置合作金融如此重要呢?

      今天第八讲的内容:没有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农民的五大收入都会持续下降。

一,农民收入每年都必须增长,但真的能增长吗?

      农民收入是由五大部分组成的。

1、生产性收入

      90年代之前的中国,农产品是短缺的,增产和增收是同步的。所以90年代之前,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是追求农产品产量增长及其附加值(如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增长实现的。当中国农村进入90年代之后,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供求平衡,农业增产和增收不同步了,增产可能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即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成为一种常态。以柑橘为例:柑橘的价格弹性系数约为0.33,当供求平衡之后,柑橘产量增长1%,价格下降3%。

      90年代之后的农村农业,经常出现多品种的农产品增产减收、甚至水果蔬菜烂在地里不收的局面,就是这个道理。高度分散的小农,越是想增加收入,就越是扩大生产(追求产量增长),越是积极生产,农产品价格就会越走越低。90年代以来的农民掉入了“小农生产积极性陷阱”即勤劳致穷。1990年以来,稻谷的价格由0.24元/斤上涨到了1.3元/斤,只上涨了6倍。而房价、医药费、学费上涨了数百倍,生产资料价格等上涨了数十倍,公务员工资也上涨了近百倍。这就是说,种水稻的农民90年以来的生产性收入增长是微乎其微的,相对收益是下降,且下降幅度非常大。如果种水稻的农户不外出打工(增加劳务性收入),绝大多数的种水稻小农的家庭经济再生产和减量人口再生产是绝对的难以维持的。

2、劳务性收入

      进入九十年代后,千千万万高度分散的小农靠追求农业生产性收入增长过上好日子,即勤劳致富的梦想破灭了,大量的农民不得不外出打工增加收入以维持小农家庭简单经济再生产和减量的人口再生产。

90年以来,农民家庭收入增长主要靠劳务性收入的增长实现。就农民家庭收入增长部分而言,90年以来农民家庭每增加100元收入,70元以上来自劳务性收入的增长。如果一个五口之家没有1到2个劳动力外出打工赚钱,这个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极大。2013年之后,农村新增外出务工人数开始下降,农民家庭的劳务性收入的增长放缓,这个趋势不是短期的。

3、财产性收入

      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兄弟,哥哥90年在县级城市花3万元买地盖房了,估计现场房子的价值不会少于400万元。即使在镇上,现在的价值也不会少于200万元。且随时可以交易变现或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弟弟90年花1万元在农村老宅基地上盖房子,估计这个房子应该拆除重建了,重建至少应该又花30万元,而这个新房子的现实价值就值30万,且还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变现、也不能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90年以后,哥哥的财产性收入增加了百倍,而弟弟的财产性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可能还是负值。中央这些年一直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重点,出台了很多政策举措,但几乎没有任何收效。

4、经营性收入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企业、社队企业的改制,随着杀猪定点屠宰、生产资料专营和鼓励资本下乡开展农业农村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深化等,小农及小农组织的经营性收入是下降的。最近一些年,农村开始兴起休闲服务业,不少农户经营性收入有了增长。例如贵州遵义桐梓等地的农村,因为气温比重庆低8度,所以重庆每年有很多老人在遵义桐梓等地避暑休闲。重庆老人们住在遵义桐梓农民家里避暑休闲,包吃包住1500元/月人。这个服务价格数年没有增长了。

▲农村某生态度假区

5、政策性收入

      中央财政对三农的转移支付力度越来越大,这几年每年以千亿级的数量增长。无奈,我国农民数量庞大,农村幅员辽阔,财政再多的转移支付对农民收入的增长贡献是极其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支农”财政资金由于不是像日本一样进入农民组织(日本农协)统筹使用,而是直接投入给小农扩大农业生产,其对农民的增收作用极其有限,甚至是负面的。

      最近几年,很多扶贫资金直接用于贫困户的生产性扶贫(追求产量增长收入),这不仅难以增加贫困户的收入,还会导致全国农民整体性生产收入的下降。这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鼓励部分贫困农民追求农产品数量增长效益,即放大了“小农生产积极性陷阱”的负面作用。再如:大量的财政资金补贴农业龙头企业,美其名曰“公司+农户”带领农民增收,实际的结果是扶持私人企业老板控制了农业全产业链及各个关键节点,让农民沦落为农业产业链上最不赚钱、风险最高的环节中的“长工”或“市场风险转嫁对象”,这样下去农民最终会失去生产资料,甚至无数小农最终会变成了龙头企业老板绑架政府的“人质”。这样的政策性扶持对小农增收是负面的。总之吧,中央政府财政对增加农民收入是越来越重视的、舍得花钱的,但政策性资金投入之后对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是不明显的、甚至有一些是负面的。

      综上所述,增加农民收入是必须的,但增加农民收入好像是越来越难的。如果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的目标,中国扩大内需和内循环就没法实现,发展经济的目的就会异化成为满足“美国人民、欧洲人民、日本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了,这样长此下去,中国越追求GDP增长,国家的经济自主性就越差,国家会越发展反而越不安全,这肯定不行啊!

 

      确保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不仅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还是坚持共产党执政理念、政治品质的关键,更是确保国家自主性、国家安全的关键。

二,如何增加农民的上述五大收入呢?

1、关于农民生产性收入的增加

      要增加农民生产性收入,小农必须由追求农产品数量增长收益转向追求农产品效益增长收益,小农就必须跳出“小农生产积极性陷阱”,把小农组织起来是唯一的选择。当下,把小农组织起来最好的组织方式是村社内置合作金融;当下,最好的小农组织形式就是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这在前面(之五)有专门的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2、关于农民劳务性收入的增长

      如果农民村社组织将村民组织起来进入劳务市场,农民劳务性收入会大大增加;如果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农民劳务性收入会大大增加。其实,农民技能培训如果农民的村社组织来组织实施,不仅会大大降低培训成本,也会大大提高培训效果及针对性。只有当一般性的空壳村社组织变成了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组织之后,才能承担起培训农民和组织农民就业的职责;如果外出务工的农民都能得到金融支持(譬如农地、农房等都能获得抵押贷款),既能有效增加其劳务性收入(打更高级的工),还能大大增加其在城市的经营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

3、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必须依赖于与农民财产权相匹配的金融支撑。中国农民一亩农地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一文不值,而日本农民一亩地在日本农协银行抵押贷款20-30万人民币。当一亩农地出租,每年1000元,这亩农地的年财产性收入就是1000元。当一亩农地抵押贷款10万元,用10万元投资,假设净回报率是5%,其财产性收入就增加了5000元。当一亩农地价值10万元,用于入股,股权收益是8%,其财产性收益就增加了7000元。在我国,能够支撑农民土地等财产权实现的金融,只能靠以村社内置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没有别的办法。这在前面的(之四)有专门的论述,这里不重复了。

4、关于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长

      以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农村为重庆老人提供的避暑休闲服务为例,要想增加其经营性收入,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个是组织起来,消除分散小农之间的恶性竞争,并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改善生态环境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另一个是做强村社内置金融,支撑桐梓县农村大量的可经营房屋的产权实现,将农村可经营性房屋的40年/50年/60年/70年、甚至更长的使用权“卖”给城市人或机构,城市人或机构只需支付20%的现金首付,80%可以在村社内置金融贷款支付。这样,既可增加经营性收入,又可增加财产性收入。

5、关于农民政策性收入的增长

      如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式进行改革,是可以大大增加农民收入的。例如:中央财政每年对每村社内置金融增加30-50万的“种子资金”(全国每年2000亿元),促进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建设,增强农民村社组织主体性建设,支持农民财产权实现和农村农民信用体系建设。

      10年下来,农民村社组织内置金融的资金规模至少高达20至30万亿。不仅党支部领导下的农民村社组织服务农民的能力获得极大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获得极大改善,而且农民财产权获得20至30万亿的金融规模支撑,每年将会增加农民万亿级的收入。

      综上所述,要增加农民上述五大收入,必须突破两大瓶颈制约。一是农民农村组织供给无效;二是农村农业金融供给无效。以村社内置金融为切入点,创建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一举突破双重瓶颈制约。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建设,不仅仅只是解决农民收入增加的问题,是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农村长治久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

      所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增加农民收入最有含金量的根本举措。

文 | 李昌平

图 | 网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